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 概论-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1. 一、环境
    1. 1.环境定义的方式
    2. 2.环境的内涵和分类
    3. 3.环境的特征
    4. 4.环境要素
    5. 5.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2.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

1.环境定义的方式

在国际上,关于环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概括定义方式。如1991年的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二是列举定义方式。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三是概括加列举定义方式。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采用的是列举方式,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用了概括加列举定义的方式,将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湿地”等。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定义是: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内涵和分类

对环境的广义理解,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根据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天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者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生物、原始森林等。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者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

3.环境的特征

环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物质性。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由各种物质所构成,如大气、水、草原、湿地等。二是稀缺性。传统观念认为大自然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过度索取,当环境的负担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时,环境必然要经历从轻微损害到恶化的过程。如果环境质量的下降长期得不到改善,成为累积性问题,就将永久地破坏生态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从而导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最终会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危机。环境问题的凸显,使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也越来越成为共识。三是共享性。环境关系到整个人类的健康和福祉,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因此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责任。

4.环境要素

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早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早、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湿地,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早、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的功能。湿地也被称为“地球之肾”。《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缔结于1971年,该公约致力于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全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当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多边环境公约之一,现有169个缔约国。我国于 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目前我国没有针对湿地的专门法律,但有些地方性法规专门对湿地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

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洋,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5.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环境质量表述的是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环境质量是因人对环境的具体要求而形成的评定环境的一种概念,因此环境质量包括综合环境质量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各种环境要素的优劣是根据人类要求进行评价的,所以环境质量又同环境质量评价联系在一起,即确定具体的环境质量要进行环境质量评价,用评价的结果表征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评价是确定环境质量的手段、方法,环境质量则是环境质量评价的结果。同时,要进行评价就必须有标准这样就产生了与环境质量紧密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环境容量是指一定地区(一般应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分布的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环境容量也可根据不同环境要素进行分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亦称“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一定义得到广泛接受,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取得共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资源环境。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提出并通过了全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21世纪议程》,并且要求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各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和对策。1994年7月4日,国务院批转了我国的第一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 21 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开发、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所造成的各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我国是最早实施该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人类的生产或生活行为(包括立法、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运用模式计算、类比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的技术方法。环境影响评价一旦被法律所确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就成为有约束力的管理制度。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198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我国于2002年颁布、2003年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16年和 2018年两次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在该法第条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依据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指导,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导向,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划,另一类是建设项目。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第二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对评价对象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第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第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第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三是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跟踪评价。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还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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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 概论-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

字数:4.6k

本文作者:Rich Fan

发布时间:2024-02-26, 00:00:00

最后更新:2024-02-27, 08:17:39

原始链接:http://fanrich.github.io/2024/02/25/%E7%8E%AF%E5%A2%83%E5%BD%B1%E5%93%8D%E8%AF%84%E4%BB%B7%E5%B7%A5%E7%A8%8B%E5%B8%88/%E7%8E%AF%E5%A2%83%E5%BD%B1%E5%93%8D%E8%AF%84%E4%BB%B7%E7%9B%B8%E5%85%B3%E6%B3%95%E5%BE%8B%E6%B3%95%E8%A7%84/%E7%AC%AC%E4%B8%80%E7%AB%A0%20%E6%A6%82%E8%AE%BA/%E7%AC%AC%E4%B8%80%E8%8A%82%20%E7%8E%AF%E5%A2%83%E5%92%8C%E7%8E%AF%E5%A2%83%E5%BD%B1%E5%93%8D%E8%AF%84%E4%BB%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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